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亟须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2020年5月,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同年10月,9部门共同确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目前,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
现状:科技成果转化获关注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当前国内科技成果转化总体状况并不乐观。有调研发现,一些科研人才从未走出校门,根本不知道业界需要哪些技术。还有不少科研成果找不到合适的企业孵化,只能尘封在书架上、硬盘里。即便到了科技成果定价的环节,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作为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价值必须由第三方机构评估,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定价。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要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方面,试点单位可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推进: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日前,内蒙古自治区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了11项重点任务。据悉,在遵循国家赋权改革试点政策的基础上,该试点方案有多处创新,其中包括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在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落实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做出规定;进一步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对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操作流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管理等5项任务进行了细化。
此外,经有关部门及地方推荐,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等40家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被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试点期限为3年。目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试点单位之一的浙江大学目前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立、人才培养、风险防控等方面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已形成“止血复合物技术”等多项成果转化赋权典型案例,并在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转为科研预研基金、鼓励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各试点单位要立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推动新时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度环境,健全技术转移体系。要准确把握赋权试点内涵要求,扎实推进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司长包献华强调。
探索 :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实施方案规定,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应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同时,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杨智建议,应建立企业风险投资,助力科技成果商业化。切实推动一批综合实力强的龙头企业发挥产融结合优势,设立或参股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风险投资公司;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风险投资长期参与,依据风险资金的投资年限设定收益补偿,将项目投资失败成本纳入税收加计抵扣范围,为风险投资提供风险补偿保障。